远程教育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实施过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7 09:51:36 发布人:999本站编辑 阅读次数: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实施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校外学习中心、公服体系、校内办学学院(以下简称办学单位)的行政或党委一把手担任网络教育项目总负责人。从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各环节加强对网络教育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各办学单位应明确在网络教育项目中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熟悉掌握学校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加强网络教育的学生支持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导学、助学、促学、督学等学习支持服务工作,保证网络教育办学质量。

第五条完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原始记录存档备案工作,尤其是影像及各类助学原始记录材料的留存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六条办学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吉林大学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院”)校外学习中心的建立须依据《吉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

第八条办学单位应在每季招生前向网院上报招生计划及特殊招生区域报批申请。经网院审批授权后,方可启动招生工作。

第九条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网院每季公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在网院规定的区域内,真实地进行招生宣传,认真组织生源。

第十条 网络教育招生必须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异地招生,不能到外省市招生;严禁跨省、市设立招生站点;严禁与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和办学权;严禁乱发广告和不实承诺,误导学校办学政策,诋毁吉林大学的办学形象和学校声誉。如有以上情况之一者,下一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办学。

第十一条办学单位应严格入学管理工作,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切实把好入学关,确保生源的基本质量。

第十二条办学单位要配合网院组织考生报名,要督导学生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确保平台信息导入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办学单位在学生报考时要告知我校网络教育的学习形式、教学形式、课程考核方式、毕业条件、学位政策、收费标准;强调专升本层次学生参加且通过二门国家统考课程,才具有毕业资格,并将统考的免考政策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办学单位负责落实入学考试场地,申请入学考试时间,组织入学考试、监考、学生身份验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网院网络招生办公室应对学习中心的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督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章学费管理

第十六条办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办学协议中备案的学费标准,按学年及时向学生收缴学费,不得违规搭车收费。

第十七条学费标准变更必须报送网院网络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变更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办学单位应在网院规定时间内,依据与网院办学协议的分成比例,及时向吉林大学交费。严禁截留、挪用学费。

第十九条交费的学生数据以网院平台上学年注册的学生数为准。

第二十条学习中心应将学费汇到吉林大学指定账户。学费汇出后,学习中心须将学生缴费详单电子版发至网院收费办公室工作邮箱。

第二十一条新生学费和报名费应在网院录取工作结束后、网院平台确认注册操作前上交;老生学费应在网院平台学年注册结束前上交。

第二十二条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暂停缴纳学费;复学的学生依照复学时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退费学生应在退学申请批准后,办理退费手续。申请时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的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报到时须再次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将按自动弃学处理,办学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办学单位对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及时在网院平台进行站点学年注册。对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进行统计,并向网院学籍部提交学籍异动(休学或退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学单位应向网院学籍部提交新生学籍异动表(休学或退学);同时上报需修改的学生信息数据。经学籍电子注册后的学生,其姓名、民族、身份证号及专业信息不能变动。

第二十六条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重点复查专科升本科的专科学历资格。对未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注册平台审核的专升本学生,需要到教育部指定机构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出具学信网的查询结果,方可通过注册平台审核。复查合格的学生可取得学籍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应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网院平台实行学年注册制,学年注册工作结束后,未进行学年注册的学生,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由办学单位统一在网上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其他时间不再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申请退费者,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到学习中心办理退学手续;办学单位应在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将材料邮寄到学籍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办学单位应在每年2月中旬或8月中旬前,将本中心申请复学学生的《复学申请表》(原件)提交至学籍部。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遵照国家规定,吉林大学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从入学至毕业最短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结业处理(不颁发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办学单位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熟悉我校网络教育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要求及操作流程,保证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办学单位应对新生开展入学导学教育,为学生提供上网学习指导,引领学生熟悉吉林大学网络学习环境、上网学习流程,给予学习方法指导。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手册》,使学生了解吉林大学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我校《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教材管理办法》文件,规范教材的选用与订购程序,确保教材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办学单位要按时向网院提交教材订单、及时将本中心的教材订购清单返回网院教学研究与教材部备案,认真记录教材和光盘等教学材料的发放情况。

第三十四条办学单位应贯彻执行吉林大学网络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各教学环节的管理要求,按照网院教学安排和进度,做好各教学环节的管理和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办学单位应认真落实学习中心辅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定期集中学生开展课程面授辅导的助学活动,并要对辅导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办学单位应在每学期末将本中心的教学辅导工作情况、辅导教师信息及聘任协议书,报送网院网络教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办学单位应认真落实实验、实习基地,安排好指导教师,组织好实验课的实验操作教学环节,实习要求要提前告知学生,实验、实习工作必须要保证开展,组织学生按时进行教学实习。学习中心聘任的专业教师负责评定学生实验、上机课程成绩,并报网院教务部备案;实习报告、毕业论文需要及时上交网院教务部评定。

第三十八条网院安排实时教学辅导活动时,办学单位须登陆系统平台,掌握本学习中心学生上线情况,并及时对未上线学生进行督导,或组织学生集中收看。

第三十九条办学单位应督促、组织学生按开课计划完成课程的在线作业、在线测试等教学任务。督促学生按论文写作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各阶段论文写作任务。考试前一个月,教学管理人员应上网检查每个学生学习情况,督导学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学习中心须按时完成部分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及录入工作。

第四十条办学单位须加强学习过程督导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网院的期末实时视频答疑,督导学生浏览辅导课件,按照课程复习资料或模拟题的要求,组织好考前辅导与练习。

第四十一条办学单位应实行班主任制度,建立学生学习小组或学生QQ群,经常与学生进行教学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网院相关部门沟通并妥善解决,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网院提出改进教学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考试管理

第四十二条办学单位要熟悉考务各项规章制度及考前、考中和考后的操作流程,从严治考。坚决杜绝作弊事件的发生,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

第四十三条办学单位须配合网院做好考务工作。办学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考试组织工作,加强考试各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每批次考试,办学单位应成立考务领导小组,并将考务领导小组名单、电话、具体考试安排报送网院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办学单位须提供相对独立、环境良好的考场,考场具体要求按《吉林大学网络教育考场规则》执行。每个考场应配备二名监考人员。

第四十五条办学单位应认真筛选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学生考场签到(须本人签字)及身份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习中心应督导学生按时参加考试,降低考试的缺考比率。

第四十七条严格考试汇报制度。考试结束后,办学单位及网院巡考人员必须书面报告考点的考试情况。

第四十八条办学单位应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及诚信教育,对有替考、替答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按《吉林大学成人和远程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直接清退学籍。对纵容或参与考试作弊的办学单位,网院要严加查处。

第七章统考管理

第四十九条办学单位要按照《吉林大学网络教育统考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学习中心本科层次国家统考的学生支持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办学单位要熟悉掌握国家统考政策及统考平台操作流程。

第五十一条学习中心要按统考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表要求,认真做好统考政策的传达、报考指导、免考审核、教学组织、准考证发放、成绩查询、督考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办学单位要加强统考助学活动,开展考前促学辅导,学习中心要组织教师安排一定学时的面授辅导;督导学生上网学习课件;参加网院的考前实时视频辅导;学习中心必须安排学生考前上机模拟练习不少于2小时;每批次复习题要及时下达考生。学习中心须保留教学组织的助学记录。

第五十三条 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两次的处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同时不再享有任何相关的统考免考政策。网考办通报考生违纪或作弊情况。

第八章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员修完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本科层次的学生须通过国家统考规定的课程考试,方可具备毕业资格;学习中心须及时查询学生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及时回馈网院考试部,以免延误学生正常毕业。

第五十五条学习中心应提前做好学生毕业的各项准备与统计工作,认真督查并核对毕业年级的学生信息,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应向学习中心提交新华社统一拍摄的照片。办学单位负责将《毕业生登记表》、学生照片等相关材料汇总,及时提交网院学籍部。

第五十六条学习中心要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若有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网院系统自动将其转入本学习中心的下一年级,学习中心要特别督导这些学生抓紧补修课程,促其尽早毕业。

第五十七条学生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但学生对某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延期毕业,并向教务部(实践类课程)提交取消该课程成绩的申请,待重修课程成绩合格且本人满意后,可申请毕业。

第五十八条已取得毕业证的学生,不能重修课程。

第五十九条符合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报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向学习中心申报学位,办学单位负责向学籍部上报申请学位的学生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办学单位须妥善整理和保管学生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六十一条办学单位应及时汇总与保存我校网络教育的各种文档,如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网院往来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六十二条办学单位应认真保存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批文、文件与年检材料,并与学习中心的各种助学与管理的规章制度等一起归档。

第六十三条办学单位要认真保存学生档案资料、学生活动材料、学生学习支持的服务记录,包括平时作业原始材料、上机实验数据报告、教学辅导的影像材料、学生面授考勤表、签到单、辅导课程时间安排表、辅导教师聘任协议、专科论文指导教师聘任协议、教学活动安排表、网院组织实时视频辅导签到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过程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继续教育学院

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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